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核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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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 |
1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、有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本金 4、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5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|
1.设立申请书。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,设立地址,企业形式、出资人、出资额和出资方式,申请人、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、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; ( 原件:1份 复印件:1份 出具单位:申请单位和个人 ) 2.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; ( 原件:1份 复印件:1份 出具单位:申请单位和个人 ) 3.企业章程; ( 原件:1份 复印件:1份 出具单位:申请单位和个人 ) 4.经营场所的证明; ( 原件:1份 复印件:1份 出具单位:申请单位和个人 ) 5.营业设施、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; ( 原件:1份 复印件:1份 出具单位:申请单位和个人 ) 6.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证明 7.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(或法人)授权委托书; ( 原件:1份 出具单位:申请单位和个人 ) 8.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。(审核原件) ( 原件:1份 复印件:1份 出具单位: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) |
1、申请。申请人将办理所需材料交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科。2、审核。工作人员对材料审核完毕后,到申请单位实地勘察,现场检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、营业设施设备、安全管理措施等基本设施并写出勘察意见。3、做出审批决定。现场审核验收成功,颁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、副本。 |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,招徕、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为其提供旅游服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,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,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、2、《旅行社条例》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,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1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(2)有必要的营业设施; (3)有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本金。 |